案例简介


钟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2019年11月份,钟某发现其驾驶证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核查后发现名为朱某名下的粤XX有多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某交警大队对该车辆进行处罚时录入的是钟某的驾驶证信息。钟某遂向交警大队反映情况,告知其驾驶证被冒用,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交警大队接到钟某的反映后,因未能及时撤销对钟某的行政处罚,致使钟某驾驶证无法年审,钟某将交警大队诉至法院,要求交警大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给钟某造成的损失。

经查,粤XX达到报废期限,并有多次违法行为未处理。

经查,交警大队在收到钟某的反映,对朱某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朱某名下的粤XX属于报废车,朱某亦不清楚该车辆来源,也未开过该车辆。

经查,交警大队于2020年5月份撤销对钟某的行政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笔者为交警大队聘请的律师,收到该案件后,笔者分析如下:

粤XX因有多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被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拦截后,要求粤XX驾驶员出具了行驶证、驾驶证,驾驶证显示名为钟某某,驾驶证号XXXX,因该车辆达到报废期限且多次违法未处理,执勤人员扣留了机动车,向驾驶员现场送达了《公安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赁证》,驾驶员现场签名为钟某某,执勤人员书面告知了驾驶员于15日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和行政诉讼。因驾驶员未能于15日到行政机关接受处理,交警大队将其违法信息录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检测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执勤人员未能认真核实驾驶员上述信息,未能发现被冒用的驾驶证,错误的将被冒用的驾驶证信息录入系统,因此交警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钟某发现基驾驶证被冒用后向交警大队反映,其提交了所属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出车记录表、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以此证明车辆被扣留时钟某本人并不在案发现场。交警大队在接到钟某的反映后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车辆所有人并不清楚名下有粤XX车,从未驾驶过该车辆,也不认识钟某,交警大队于2020年5月份撤销对钟某的行政处罚行为。交警大队发现上述情况后,主动纠正了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时间上有所滞后,但仍应对其主动纠错的行为表示肯定。

鉴于此,笔者同交警大队沟通,建议同钟某沟通,告知其诉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撤销,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至于其诉请赔偿其损失,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要求提出赔偿请求,建议双方能达成和解,当事人撤诉,并建议交警大队严格执法。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XX中队现场检查时应当调查核实车辆实际驾驶人的身份证、行驶证,而本案中XX中队仅凭驾驶人自报的身份信息,即作出处罚并录入违法信息,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此外被告在2019年11月份即向被告反映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被告于2020年5月份才将违法记录删除,超过了法定的处理期限。因被告已将违法记录已经删除,已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本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诉请的赔偿损失,不是必要支出,不属于直接费用,超出了《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欠缺任何一环都可能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执法人员在执法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发现错误行政行为应立即改正。

九韬|案例 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撤销行政处罚

创建时间:2020-06-29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