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十大案例”。其中由本所皮建彪律师代理的李青云诉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入选。
皮建彪律师担任李青云即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的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面临一审败诉的情况下,皮律师依然毫不懈怠,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抽丝剥茧、据理力争,所提观点被二审法院合议庭认同,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二审全面胜诉的结果,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云
代理律师姓名:皮建彪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李青云儿媳租下位于市区东平某花园一楼商场一间档口经营早餐屋,面积约50平方米,厨房有1个蒸炉。
2015年5月27日,市环保局下属的惠城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早餐屋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油烟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在缴纳罚款后,早餐屋继续经营,并更改早餐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变更为李青云,但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约10个月后,即2016年3月10日,经过现场调查、听证会等程序后,市环保局惠城区分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青云停止生产。李青云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书面审查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李青云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环保局、市政府的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为合法的行政行为,以此判决驳回李青云的所有诉讼请求。
在对当事人实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仔细研究市环保局、市政府所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二审诉讼过程中,皮律师提出市环保局、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前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设立早餐屋时根本不清楚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实际情况,同时提出即使经营早餐屋确实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当事人未办理的原因也是归责于市环保局的行政不作为等观点,以其深厚的诉讼功底和专业的理论知识,使二审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和观点,作出撤消一审判决及市环保局惠城区分局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判决。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合法性为大前提,同时兼顾合理性。”省高院作出评价:本案中的经营项目不属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建设项目,经营者事实上也无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三同时”要求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行政机关以经营者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予以处罚既不合理,亦不合法。
本案裁判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具有监督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